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乐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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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7GLLX14X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津武环罚字﹝2024﹞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违法事实: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原料为聚丙烯、PP,根据《化学辞典》第二版(周公度主编)中的P770页有机化合物定义和P347页聚丙烯分子式,生产原料为含有CH有机聚合物;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中,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融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根据该单位《建设年产500万套电动自行车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UV光氧+二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电源开关未开启,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运行。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五万一千元 |
罚款金额 (万元): | 5.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4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222MB19589585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222MB19589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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