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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3740965828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A1142026001
违法行为类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违法事实: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
处罚依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9
处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222MB1937428Y
数据来源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222MB193742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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