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伽蓝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93465076L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武一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占用防 火间距(两座厂房之间的罩棚内堆放货物,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加工二车间操作间仅一个安全出口,且被封堵)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9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结合《天津市消防救援 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9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2026年6月18日,我大队监督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金利 路1号的天津伽蓝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防 火间距(两座厂房之间的罩棚内堆放货物,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加工二车间操作间仅一个安全出口,且被封堵);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 查记录》〔2026〕第104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武一消限字〔2026〕第 0228号、对杨淑华和褚宝伟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9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天津伽蓝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结合《天津市消防救援 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9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天津伽蓝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 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9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4 |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000MB14785401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000MB14785401 |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