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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金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帆广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566131843Y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武一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与《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 十八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室内消火栓稳压泵控制器处于停滞 状态);消防控制室每班 值班人数少于2人(只有一人值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10之规 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8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6年6月3日,我大队监督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金 帆广场的天津金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帆广场)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 现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室内消火栓稳压泵控制器处于停滞 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控制室每班 值班人数少于2人(只有一人值班)违反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 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10411号、《责令立即 改正通知书》武一消即字〔2026〕第028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武一消 限字〔2026〕第0199号、对贺建来和刘帅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10之规 定,现决定给予天津金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帆广场)罚款人民币柒仟 元整;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结合《天 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轻微违法情节的处罚阶次8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天津金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帆广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1
处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000MB14785401
数据来源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000MB1478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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