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科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20222589785591N
法定代表人姓名: 潘旭琪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津武环查字[2023]005号
行政强制理由: 该单位在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祥道7号建设的天津科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业务,建有3条电泳生产线(电泳A线、电泳B线、电泳C线)、1条自泳线、1条水洗线、1条达克罗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排放,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规定该单位磷化后清洗废水经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锅炉排浓水、纯水制备排浓水、现有工程生产废水一同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用水,不外排。厂区西侧建有一废水集水池,用于收集你单位电泳A线、电泳B线产生的废水,废水集水池南侧建有一水泥砖砌成的水池(长约97cm、宽约95cm、深约88cm),陪同检查人员称该水池为雨水积存池,雨水积存池内放置有潜水泵及浮球开关,潜水泵连接软管穿过厂区西侧院墙至厂区外路面。现场检查时,废水集水池内存有生产废水,雨水积存池,存有不明液体,潜水泵连接的软管末端路面地面在有积水,路面地面无防渗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将积存池内不明液体抽干,将废水集水池内废水抽至南侧壁内建设的PVC管以下后,执法人员向废水集水池南侧壁内建设的PVC管注入废水,雨水积存池墙壁有渗水现象,故调查及实验证明,雨水积存池内的不明液体是废水集水池内废水通过南侧壁内建设的PVC道渗漏过来的。我局委托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雨水积存池内废水、厂区外软管末端下方积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其中pH、总磷均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总)铁、(总)锰、(总)镍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通过暗管不经过法定排污口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行政强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 02
行政强制执行类型: — —
行政强制内容: 对该(单位)电泳生产线A线、B线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结果: — —
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2023/09/20
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 2023/09/21
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 2023/10/20
行政强制执行时间: — —
行政机关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机关代码: 11120222MB19589585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120222MB1958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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