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通过完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举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日,《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48条,是沈阳市首次对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式迈入法治轨道。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是确保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根本保障。“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社会信用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速发展。”沈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推进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规定了信用主体应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合法权益。其中明确,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依法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内容。此外,《条例》还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业态和社会信用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严格规范失信惩戒措施
为了确保失信惩戒严格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条例》对失信信息的记录、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泛化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本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
为帮助重整企业尽快复苏经营,《条例》提出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规定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开展信用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条例》还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信用信息“征管用”全规范
信用信息作为识别、分析和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在促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应当“如何征集”“如何管理”“如何使用”等问题。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沈阳市信用平台累计征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27.36亿余条,涵盖商事主体(存续企业+个人工商户)117.8万户、自然人963万人。《条例》在数据征集方面结合沈阳实际,要求制定《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定期更新,为开展信用数据征集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
同时,《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依法披露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查询等方式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为了加强信用数据安全管理,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托全市一体化安全防护中心统筹进行安全管理,采取访问控制、恶意代码检测、访问行为审计等安全措施,配备专业技术团队24小时不间断监测,实时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通过对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要将社会信用的实质转化为政府和市场主体一致承认并加以执行、遵守的规则秩序,从根本上解决新阶段的突出问题,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长远发展夯实法治基础。”沈阳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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