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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11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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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将企业降碳、减污、扩绿等表现作为贷款审批、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生态信用的概念源于‘两山理论’发源地之一的浙江丽水的生态信用体系创新实践。”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薛方表示,生态信用体系将成为环境、社会、治理(ESG)长效治理机制。

  银行要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比如,创新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多元化气候投融资、绿色消费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薛方表示,针对生态产品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抵押难“四难”等市场化难题,丽水市首先从制度供给侧着手,围绕企业、个人、生态村、生态产品开展生态信用基础制度建设。自2019年先后发布《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南》《丽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系列举措,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中第五个信用主体——“生态信用体系”建设。

  薛方认为,生态信用不仅是践行“两山”理论的新支点,还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新抓手。基于金融活动的生态信用体系将成为绿色金融、碳金融、转型金融的基础设施,其中,“生态信用风险”“企业生态信用”概念的引入是关键;基于经济活动的生态信用体系,“绿色溢价”的降低、“生态价值”实现难的破解、生态资本的信用构成、信用的社会资本解构是理论攻克点;基于社会活动的生态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其强大正外部性正成为生态环境负外部性对冲机制。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不仅需要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双向发力,更离不开社会治理的创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信用将作为国家治理的抓手进入政府政策的工具箱。

信用中国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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