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用建设要先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经济增长、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众多任务中,《意见》将“深化政务信用建设”置于首位,这意味着政府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务信用建设居于核心地位。唯有深化政务信用建设,让政府成为守信践诺的社会标杆,才能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政府信用观念淡薄,导致失信行为频发。政府失信不仅影响政府自身公信力,还会连带破坏营商环境与社会信用文化。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中,政府应是最大的确定性保障。政府一旦失信,就会使自身成为市场不确定性的重要来源,使企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当下,政府失信主要体现在同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关系方面,并因此干扰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秩序。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决策执行前后相悖的情况,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时“新官不理旧账”,在招商引资中不履行承诺条件,在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方面朝令夕改,在人才引进中不兑现约定条件等。再如,政府涉企执法收费不规范和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政府信用,挫伤企业发展信心。
在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总体而言,政务信用建设要“双管齐下”,既要倡导政府诚信执政,也要明确政府失信的惩戒措施。
《意见》要求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诚信状况究竟如何,政府失信该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务信用建设,需要有更加规范的指引和明确的标准。然而,部分地区和部门奉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将失信信息公之于众,这使得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难以落实。此外,一些政府机构的信用记录分散缺失,且尚未被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务信用建设陷入碎片化的治理困局。因此,有必要将政府信用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促使政务信用建设步入正轨。
如果政府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那么就难以发挥警示作用,政府也不会真正珍视自身信用。《意见》提出,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政府失信加以必要惩戒,有助于推动其重视信用建设工作。不过,也不应对政府失信行为采取“一票否决”等“一刀切”的做法,如此“洁癖”可能会引发政府“逆向选择”问题,使政府失信状况愈发严重。因此,在对政府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时要把握好尺度。
在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方面,除了关注政府自身,也要重视作为政府下属单位的“准政府”。《意见》明确,要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不少政府下属事业单位仰仗政府信用,却做出破坏政务诚信的行为。如果不对这些下属单位进行规范管理,将其统一纳入政务信用建设,任其做出失信行为,那么就难以彻底治理政府失信问题。
归根结底,政府诚信的基础在于每一个公职人员的信用观念与信用素养。为此,《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尤其是作为领导干部的关键决策者,更应该以身作则,发挥诚信示范效应。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信用记录与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知识普及与素养培训,使公职人员切实成为政务信用的坚定守护者。
(作者: 马 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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