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蒲江: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妥善执结一批涉民营企业案件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规范两分类三修复”相关工作要求,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探索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持续提升失信惩戒工作的靶向性、精准性和便捷性,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近日,蒲江法院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以督促出具履行承诺书、查封不动产等对生产经营影响更小的方式,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成功执行到位550余万元,既保障了胜诉权益,又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原告与被告成都某公司存在9件纠纷,经蒲江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某公司支付9位原告劳务费、工程款等款项共计552.18万元。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9位申请执行人陆续向蒲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蒲江法院立案执行成都某公司相关案件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法院表示目前资金投入到多个重点项目中,暂无法支付执行款项,待项目完成后钱款一到账立即还款。
为综合评估被执行人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法院到该公司经营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正常。综合调查情况认为:该公司暂时处于资金周转困境之中,但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如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而影响后续执行进程。经申请人同意,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为督促履行,法院查封了该公司不动产并要求该公司出具履行承诺书。
2025年6月,该公司主动履行完毕所有涉案款项550余万元,9件执行案件均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蒲江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履行能力等情况,没有“一刀切”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蒲江法院针对创新能力强、有竞争能力但尚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为避免强制执行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即以督促出具履行承诺书、查封其公司不动产等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取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做好后续的督促工作,推动多件纠纷实质化解,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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